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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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3:47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10月23日讯(记者 胡忠民 实习生 黄磊)为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放射性等几类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通知称,2005和2006年,我省主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
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省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药、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省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