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昨第四次提请人大审议,“社会征求意见稿”亮相,民众意见得以吸纳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
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这份草案“社会征求
意见稿”中,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都得以吸纳,诸多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也进一步明确。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草案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对此,主要的意见是:1.用地期限。有的提出,现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70年太短,有的建议延长为100年或者150年。有的建议取消使用年限的规定。2.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有的认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承包地经营权可有条件抵押
草案曾规定,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对此,有人赞成草案的规定。有人认为,农民贷款很难,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限,应当允许以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承包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承包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承包地,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抵押问题应与转让问题作通盘考虑,允许土地承包地经营权有条件地作抵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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