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正式实行。
这份《规范》强调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规定经营者(商业零售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将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详细规则向消费者明示,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
、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规范》共分18条,同时对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七种促销形式分别作了进一步规范。《规范》同时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规范》还规定经营者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均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以往容易引起消费者抢购风潮的限时促销不允许少于三个营业日﹐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不得参加限时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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