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10月22日电 (陈晓虎 刘晓莉) 宁夏贺兰山东麓一起事实清楚、被毁坏树木数量较大的重大毁林案发生后,却因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毁林行为竟变为移栽,导致检察院不予批捕。受害方极其疑惑,树被砍倒了、烧毁了,明摆着的毁林怎么就变成了“移栽”?
今年4月10日,原宁夏地矿局一内退职工高某某因合同纠纷,雇用30余人将宁夏碧洲林
业发展有限公司贺兰山农牧场造林基地1800余株三倍体毛白杨砍挖烧毁。4月11日,自治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处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后确认,被毁坏的林木是宁夏碧洲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的三倍体毛白杨,其中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有203株,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1674株,烧毁林地面积约40亩,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宁夏碧洲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3日在宁夏国土资源厅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使用期30年,同年7月4日在原银川市郊区农林牧业局办理了林权证,使用期28年。自治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处副处长马林介绍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以盗伐罪定罪。这起毁林案件事实清楚,被毁坏树木数量较大,属于重大毁林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为此案件承办机关,该局将案件移送至西夏区检察院。今年5月25日,西夏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原因是西夏区公安局并未按照林业公安部门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取得的证据为准,而是向检察院提供了一份“高某某只是对该地块树木进行移栽,而不是毁林”的证据。
受害方宁夏碧洲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多次向自治区政府以及林业部门呼吁解决此事。西夏区农牧林业局在自治区林业厅的督促下与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了交涉,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宁夏碧洲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王女士对此表示不解:“这起重大毁林案为何半年多时间得不到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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