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 记者郄建荣 据国家环保总局今日透露,该局与国土资源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明确指出六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属严禁范围。
这六类禁止开发的活动包括,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
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政策同时也规定了限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等都将受到限制。政策同时要求,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三部门的政策同时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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