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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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7:33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商务部14日发布今年第6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本次期中复审是应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发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商务部裁定: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将适用于意大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作者:张毅 (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