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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莎莎对簿公堂 上海莎莎被指商标严重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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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07:53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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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莎莎这边打官司,那边高调宣布其在内地的第二家店即将开业。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 赵谨)国际知名化妆品销售商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莎莎”)以商标严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近日,将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莎莎”)告上法庭。10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香港莎莎方面向本报记者表示,莎莎/SaSa商标是香港莎莎的注册商标,香港莎莎在内地也率先注册了“莎莎”中文名及“SaSa”英文名的商标名称和标志。莎莎作为亚洲化妆品销售和健美
美容服务商的领导者,其注册商标在海内外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上海莎莎在其广告和宣传资料上使用“莎莎”以及“SaSa”字样,是对其的严重侵权,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香港莎莎方面介绍,去年香港莎莎已在上海淮海中路开设了内地首家专卖店。但是,上海莎莎在上海的专卖店中所销售的产品类别和品种与香港莎莎极其相似。上海莎莎还在媒体上对双方之间的关系做了不当的表述,导致消费者对两家商店以及双方产品及服务混淆。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更改、消除在广告招牌、营业招牌、网页、手提袋、贵宾卡及其他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莎莎”字样,并停止使用带有“莎莎”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切经营活动,并向被告索赔人民币62.2万元。
对于香港莎莎提出的侵权指控,上海莎莎的代理律师于先生表示,是否侵权要看是否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第一,要看是否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海莎莎只是使用了与香港莎莎相类似的商标而非相同的商标;第二,要看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同类商标。当时上海莎莎注册的产品是化妆品,而香港莎莎注册商标的产品是美容美体产品。根据尼斯协定有关《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上海莎莎的产品属第3类,香港莎莎的产品则属第35类和第42类;第三,要看涉案商标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莎莎并没有把“莎莎”两字放在公司名称的最前面;第四,要看涉案商标是否会导致公众误解。香港莎莎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拿出商标被误解的案例及证据。
虽然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但是香港莎莎方面表示,并不在乎最后结果如何,主要是想对上海莎莎以及市场上其他有此类企图的企业进行警示。此外,香港莎莎在内地的第二家店不久将落户南京西路,通过打官司也可以让消费者更加容易辨识香港莎莎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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