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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国内首个地方法规 重庆维护农民工权益动真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0 【记者雷弟明重庆报道】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正式审议和通过了《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着重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10天)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且限期内未改正者,罚款5000元。据悉,这是国内出台的首个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就与农民工(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
,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办法”并且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

劳动合同后,必须在农民工报到后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间内不向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

  为避免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愿买单,该办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全部纳入单位工伤保险范围。

  该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违法收取农民工的费用;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它不合理费用和物品,否则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不得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等个人证件,若有扣押行为,一经查实,扣留一个证件罚款200元。该办法同时规定,农民自愿参加技能培训,政府应对参加培训的农民给予补贴;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只收取工本费,评审费减半征收。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后,就可以享受“国民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子女定点入学、子女免费计划免疫、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就业咨询、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用优惠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14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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