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莎莎状告上海莎莎 上海方面否认商标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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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0:17 东方早报 | |||||||||
香港“莎莎”状告上海“莎莎”商标侵权一案昨日在沪开庭。两个“莎莎”当庭对质之后,香港“莎莎”的索赔金额由62.2万元降到59.4万元,但上海“莎莎”否认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他们是否会放弃“莎莎”这一企业名称,将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 因不满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手提袋等资料上使用自己在国内的注册商标———“莎莎”及“SaSa”字样,知名化妆品销售商香港“莎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
昨日,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双方都不怀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但始终观点相左。上海“莎莎”的律师丁以升声称,构成商标侵权的四个要素是使用商标文字、经营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该商标及造成公众误认。而这四个要素中,他认为除使用“莎莎”文字外,其余三要素对上海“莎莎”来说都不成立,因而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丁以升表示,上海“莎莎”的企业名称显示它是一家化妆品公司,在商标分类中属于第3类商品商标,并非原告起诉的第35类销售和第44类美容美发的服务商标,因此,不满足构成商标侵权的第二个要素———经营相同或类似商品。此外,他们也从未突出使用过“莎莎”商标,并造成公众误认。香港“莎莎”则坚持诉讼请求,要求上海“莎莎”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是否放弃使用莎莎作为企业名称,由法院最终判决。”上海“莎莎”相关负责人严女士昨日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香港“莎莎”成立于1978年,是亚洲最大的化妆品销售和健美美容服务商之一,但今年3月才在上海开出第一家门店,而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则于1998年3月注册成立,以“上海莎莎”的名称,开设门店销售化妆品。尽管开店晚于“上海莎莎”,香港“莎莎”却拥有内地莎莎/SaSa系列商标权。早于1997年4月与1998年1月,香港“莎莎”就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包括第35类销售以及第44类美容美发的莎莎/SaSa系列商标。由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实际费用为9.4万元,所以昨日香港“莎莎”的索赔金额已由62.2万元降到59.4万元。香港“莎莎”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上海“莎莎”的律师则声称,此案调解的成功性不大。上海二中院有关人士介绍,如调解失败,法院最快将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决。 作者:早报记者 陈华 李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