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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态保护需在立法上取得突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9:41 中国产经新闻

  CIEN记者 周华公 北京报道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万本太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要强化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在立法上加大力度,在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等方面要有所突破。

  首先要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方面有所突破。依法行政是做好生态保护
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生态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今后工作的重点。在立法方面,环保总局正在起草、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拟定《生物安全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调研工作。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遗传资源和外来物种的法规、规章。要加快建立生态保护标准体系,如矿山生态恢复标准、生态脆弱区评估标准、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评估标准、生态旅游标准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先急后缓,抓紧制定一批地方性生态保护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努力规范生态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经济技术政策也是不可缺少的。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近年来人大、政协会议关注的热点。在这方面,浙江、安徽、广东、北京等省市在一些流域开展了有益探索。要加强与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合作,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调研,研究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研究建立企业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第三,要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统一监管。生态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对生态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是环保部门的职责,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等开发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管理制度。针对生态保护立法薄弱的情况,要尽快研究建立生态保护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对欠发达地区生态保护工作应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力度要继续加大,并要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破除终身制,实行升降级制度。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也应实行动态管理,只有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工作才有动力,才能不断发展、不断深化。

  万本太强调,今后还要抓好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要广开财路,加大生态保护投入;要加强生态保护能力建设;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最后,他表示,目前,环保总局正在制定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和技术规范,近期将公布试行。“

十一五”期间,将大力推动地方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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