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复原乳”又称“还原乳”,是指把乳浓缩、干燥成为浓缩乳(炼乳)或乳粉,再添加适量水,制成与原乳中水、固体物比例相当的乳液。本报讯(记者李德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严禁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纯牛奶”、“鲜牛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者。记者近日从省质监局和省工商局获悉,
两部门正在紧急制定“复原乳”生产企业备案制度。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张焕介绍,目前乳制品已经实施了“QS”市场准入,尚未发现我省乳品生产企业用“复原乳”冒充“鲜牛奶”进行销售的情况。10月15日起使用“复原乳”须标注
针对有乳品厂家隐瞒用奶粉加工液态奶却从不标注添加比例,国家规定: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临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复原乳”标识对本地企业有利
记者近日走访长春市场发现,目前一些外地液态奶生产企业已经在产品配料表中主动标注“复原乳”。一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乳品行业中采用奶粉还原牛奶的情况比较普遍,“复原乳”用得较多的,既有大品牌,也有小企业。“‘复原乳’标识的实施对本地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本地企业掌握奶源基地,能够生产出更新鲜的牛奶。”隐瞒“复原乳”将受严惩
根据《通知》要求,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应责令停产整改;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未按前述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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