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王小晗 通讯员黄蓓蕾
新闻背景
我国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否则供货
商可依法要求退还;此外,对冒用和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家,将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调查
“商品销售要有对应的条码,虽然有此规定,但操作起来并非如此。”两天来,记者走访的三镇10余家超市、商场,听得最多的就是这句话。
在汉口宝丰路附近的几家超市内,多种商品共用一个条码的情况很常见。7.8元一斤的10余种食品如云片糕、桃片等,共用的是一个条码。
有的干脆没有条码。在武昌水果湖一家商店内,围棋、固体胶水等10多种商品都没有条码,店员对此见怪不怪。
超市按条码号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店费”,是卡住条码推广的重要原因。武昌徐家棚某副食品公司的市场部负责人反映,现在,进店费甚至成了很多超市利润的一大来源。多辄2万元,少则好几千。申请注册条码也得花不少钱。
一行内人士介绍,为了规避这一成本,有的企业将多种规格的产品共用一个条码,有的企业改制更名后想方设法不改条码号;一些企业干脆不申请条码、也不进大型超市。
省质监局人士介绍,不得以条码名义收进店费的规定如果执行,商品销售成本会降低,一定程度上消费者可以获益。
昨日,接受采访的生产企业及经销商都对这一新规定叫好,但普遍对此不看好:超市想收钱,难道非得以“条码费”的名义?
采访中,鲁巷一购物中心就明确表示:不可能不收“进店费”;武汉另一家连锁商场则称,他们收的是“资源占用费”,跟条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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