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刘铮) 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特别规定,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但哪些情况属于超能力生产?怎样停产整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7日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细化了煤矿隐患认定和整顿关闭的操作办法,煤矿若有60多种隐患表现形式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停产整顿。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必须停产整顿的15种隐患,一一做出了细化和界定,开列出了60多种表现形式。
例如,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以上(含3个)回采工作面或5个以上(含5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隐患排查、停产整顿、关闭煤矿以及联合执法的范围、责任、程序和内容,对整顿什么,怎么整顿,整顿后如何验收,验收合格的如何恢复生产,不合格怎么处置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地方政府应当向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
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排查隐患、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是煤矿事故预防的三个最基本的环节,也是煤矿安全工作的“三部曲”。抓住了这三个环节,事故预防工作就初步落到了实处。一定要认真执行这些办法,把各个环节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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