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正文
 

一女三嫁违法 分包起纠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11:50 重庆经济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首次承包者支付工程欠款

    记者 刘茂颖 实习生 高金 傲雪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了多次的违法分包后,最后一任“承包商”一直没有收到工程款。而开发商债务累累,根本无力再支付工程款。于是,第一个承包者代人受过,被讨
债者推上了法庭。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由该工程的第一任承包者刘刚(化名)代房地产开发商支付80万元的工程欠款。

  事件经过

  工程转包三易其主

  第1次转包:刘刚承包工程项目

  2000年底,綦江县贵安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县国土局组织的一次拍卖中,以400万元竞投中标,获得了綦江古南镇北街地块的开发权。而作为项目负责人,刘刚参与了整个拍卖过程。

  北街地块的开发是一个旧改工程,牵涉到拆迁改造等一系列前期工作。经过双方一番协商,贵安开发公司将项目承包给了刘刚,包括北街41号到北街65号的全部工程。双方约定,开发项目由刘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刘刚承包工程期间,由贵安开发公司提供公章和印鉴,而刘刚上交6.5万元作为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刘刚立即组织人马开始施工。

  第2次转包:工程大半回到“贵安”

  然而,事隔不久,贵安开发公司又在次年的3月15日进行了第2次转包。

  这一次,贵安开发公司玩起了“乾坤大挪移”,将承包给刘刚的该工程项目又发包给了重庆市贵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安开发公司和贵安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胡某,两家公司不过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如此一来,北街工程等于是倒腾了一圈,又回到了贵安开发公司的手中。

  贵安建筑公司接手的项目,从北街41号一直到北街61号。这意味着,此时刘刚手中只有北街61号到65号的少量工程了。

  第3次转包:贵安建筑再转给周里

  2002年的6月6日,北街工程又第3次易手,“接力棒”传到了周里(化名)的手中。

  贵安建筑公司与周里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北街商住楼的41号至61号又转包给了周里。

  不过,这次的合同贵安开发公司和贵安建筑公司都没有加盖公章,仅由周里和刘刚2人在合同上签字。

  刘刚出具担保书

  北街商住楼工程几经易手,工地现场仍热火朝天地进行着施工。这时,一场变故发生了。

  贵安开发公司和贵安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意外死亡了,公司陷入了群龙无首的境地。

  北街商住楼几经转包,“最后一棒”落在了周里手中。担心工程款没有着落,周里在混乱之中找到了转包合同的经手人刘刚。

  2002年9月29日,刘刚替贵安公司出具担保书,内容为:“綦江县北街商住楼(北街41号至61号)项目系我承包开发项目。现我作出承诺,在上述项目中贵安公司所欠周里的工程款由我本人作出担保。”并加盖了贵安开发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公章。

  而实际上,刘刚以贵安公司下属项目部的名义为贵安公司的债务作出的担保,是一个无效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内部为企业作出的担保,一律没有法律效力。

  其后,贵安开发公司和贵安建筑公司全部转让给了熊章(化名)。此时,几经转手的北街商住楼也终于竣工了。而周里还有77万的工程款没有到手,贵安开发公司和贵安建筑公司却互相推诿。一怒之下,周里根据和贵安建筑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在2002年11月起诉到了重庆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

  转包合同被裁定无效

  在周里和贵安建筑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中,贵安建筑公司并没有盖公章。贵安建筑公司以此为由表示对这个转包合同并不知情。

  但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周里长达数月的施工过程中,贵安建筑公司应该是知情的。而根据和周里签订的仲裁合同,可以表明贵安建筑公司事实上已经认可了和周里有建筑工程转包关系。

  周里是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北街商住楼的,根本不具有承接工程的资质。根据建筑法,这个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对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是,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返还财产已不可能。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定:贵安建筑公司对周里修建的工程按建设成本折价补偿。

  根据鉴定结论,周里修建的工程建设成本价为377万元,未支付的工程款为77万元。

  仲裁委员会宣布:由贵安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的77万元工程款给周里。

  贵安开发将债务转让给刘刚

  周里一计未成,又施了一计。2003年11月20日,周里与贵安开发公司、贵安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贵安建筑公司所欠周里的工程款和仲裁费83万元债务,转让给刘刚来承担。

  贵安开发公司和贵安建筑公司的理由是,在公司转包给刘刚施工的北街商住楼部分工程中,刘刚还有部分债务没有结清。

  于是,2004年4月2日,贵安开发公司向刘刚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

  接到通知的刘刚一头雾水,自己与贵安开发公司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债务一事从何说起?于是,刘刚拒绝了代替贵安公司偿债的要求。

  刘刚代贵安公司偿还工程款

  不甘心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周里将刘刚再次告到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认为,既然贵安公司已无力偿债,那么,一定得找刘刚讨个说法。

  市一中院认为,北街商住楼工程几次转包行为都是违法的。刘刚、周里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根本不具备开发商住楼的资质。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几方签订的转包合同都是无效的。

  在周里与贵安建筑公司、贵安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周里已同意贵安建筑公司将其所负的债务转让给贵安开发公司,那么周里的债权应由贵安开发公司负责清偿。

  而贵安开发公司和刘刚签订的转包合同虽然无效,但根据无效合同应返还财产的原则,刘刚应支付工程成本价给贵安公司。

  在北街商住楼的“连环转包”中,周里是贵安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贵安开发公司是贵安建筑公司的债权人,而贵安建筑公司是刘刚的债权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时,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即可。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由刘刚代贵安公司支付77万元工程款。

  法院说法

  在北街工程的一系列转包中,其合同由于承接工程的一方都没有工程资质,统统都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贵安开发公司因合同无效后所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刘刚返还以贵安开发公司名义开发的房屋,但事实上刘刚已将开发的房屋出卖,并且收回了房款,因此返还房屋已不可能。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刘刚应支付修建该房屋所付出的成本价款。而该工程款已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过评估,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需贵安开发公司与刘刚就北街商住楼的建筑成本再单独重复结算。

  律师说法

  违法分包无效 直接收缴非法利益

  中世律师事务所陈宏律师指出,国家近来加大了整顿建筑业市场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力度。

  在以前施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建筑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但是并未直接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与实际承包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和分包合同无效。

  而自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就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无效问题明确做出了解释,一共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中,不仅直接明确规定了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且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直接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

  收缴的对象仅限于承包人,其主要目的是切断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根源,让其无利益可图,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而收缴的财产范围限定在已经实际取得的非法财产的范围,不包括约定取得的、但实际未取得财产。

  应该说,这一规定对承包人是很严厉。因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这种民事强制措施已经很慎用了,这一次在该解释中予以特别强调,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在整顿建筑业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决心。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549,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