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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10月1日起食品标签开始“变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10:5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严禁以新创食品名称取代标准食品名称

  本报讯记者 蒋杰升 报道:2004年5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发布的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长期以来过于混乱的食品标签正式步入规范时代。

  标签充分表现食品真实内容

  标签内容是生产商的自我声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标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或其他说明物,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第一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杜绝欺骗消费者行为。上述标准规定,禁止企业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同一位置;必须标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具体名称;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份;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另外加贴、补贴和篡改;禁止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它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必须同时标注标准食品名称

  针对目前市面上食品名称上的标新立异,上述标准规定,食品厂家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

商标名称”,但是必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通俗名称。上述标准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详情必须在标签上体现。国内生产和包装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白砂糖、绵白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等,都必须标示生产、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详细地址。国外进口、国内分装的大包装成品,应标示其在国内分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并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食品”。

  生产日期标注不得含糊其辞

  长期以来,监于部分食品厂家在生产日期大玩花样,比如“生产日期见××处”,但××处却不见其踪影,或者生产日期的字迹模糊,消费者难以辨认,或者食品厂家没有明确标示保质期或将保质期模糊化处理成“弹性标签”现象。上述标准规定,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通过出厂检验的日期,冷冻饮品(如冰棍、

冰淇淋)等,必须在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不过,以下几种不易变质的食品则拥有豁免权。如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味精、固态食糖类可以免注保质期。上述标准规定,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因为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就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观宇/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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