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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查封问题土地 深圳特发维权曙光重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13:08 中国企业报

  - 吉林省高院:交叉执行是因为执行时间过长

  - 白城中院:土地解封也是为债权人着想

  - 长春国土局:放行符合法律

  - 吉林国联:长春中院属违法查封

  - 深圳特发:希望及时妥善解决

  □刘凌林 袁启华 赵国伟/文

  今年6月份,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村高速路旁一块55万平方米的土地被变卖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这让深圳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特发)始料不及。这块地原本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准备拍卖后用于偿还吉林国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联)所欠深圳特发7000万元债务的。然而这块55万平方米的土地却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解封并转让了。

  而据深圳特发的律师陈惠忠说,白城中院做出裁定前并没有召集深圳特发听证或听取深圳特发的任何意见,甚至没有送达裁定书给深圳特发,直到6月份深圳特发才间接了解到事情最新进展。

  交叉执行是因为执行时间过长?为什么看似简单的案情却在关键时刻凭空又起波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监督处的刘连功、张敏两位处长在接受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早在2003年9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向长春市中级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督办函,省高院明确要求长春中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此案,并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

  刘连功说,“后期(2005年初)考虑到这个案件执行时间过长,省院依据相关规定,将这个案件交叉到白城中院执行。”为此,张敏特意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9号),其中第1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制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刘连功解释说,之所以做出由长春中院执行改为由白城中院执行的决定,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长春中院执行时间过久仍没有结果。

  当《经济参考报》记者提到今年1月份深圳特发已经向长春中院交纳了10万元评估费用,长春中院即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这时候有必要交叉执行吗?刘连功表示,省高院执行局案件监督处并不了解长春中院执行此案的阶段性情况,“省院对这个案件执行上的实体问题并未审查也并未过问,只是一个程序上的操作。”

  而据了解,交叉执行后,深圳特发曾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提出,白城距长春300多公里,与法院沟通联系多有不便,且被查封的财产均在长春,希望仍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执行到底。对此,刘连功表示,深圳特发对白城中院执行裁定的异议,案件监督处也只是最近才知道。

  土地解封也是为债权人着想?

  记者就上述土地被解除查封并被变卖一事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疑问。白城中院的葛凤海处长表示,省高院将深圳特发的案子交给白城并未特别说明原因,也未说明该案目前执行情况,而“关于土地解除查封,我们也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变通执行,活化资金”。

  白城中院提供给中国企业联合会维权工作委员会的一份文字材料说明,2005年3月28日,吉林一方地产公司让其子公司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向白城中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尽快解除查封,以使其尽早盘活土地。考虑到这块土地很难确定是否仍归国联一家所有,为了尽快向农民补偿征地费用、同时尽快实现深圳特发债权、避免土地第三方权利人的损失,白城中院才决定“变通处置这块土地”,即解除长春中院对该土地查封,并裁定该土地使用权由吉林国联变卖给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深圳特发的债务。

  至于深圳特发所说并没有收到白城中院的民事裁定书,白城中院解释说,案件承办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裁定书应该向深圳特发送达,但由于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期限已经超过,原本想在召开听证会后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申请人单位又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未预交实际支出费用,无法送达裁定。葛凤海处长表示,案件承办人不会故意不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这样做没有任何意义,深圳特发想要,现在就能给他送过去”。

  记者从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中看到,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是由吉林国联出资100万元,同时由吉林一方地产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共同设立的,吉林国联在山川置地中占有10%股份,也就是说吉林国联这块引起争议的土地确实是变卖给了关联公司。非但如此,吉林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两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公司,向吉林山川公司的转让,还涉嫌巨额国有资产向私人控股企业流失。对此,葛凤海表示并不知情,并提出虽然法院做出裁定,但涉及国有土地转让,又是两家有关联的公司之间进行转让,要得到哪些审批、要走哪些程序,这些都应该由国土资源部门把好关。

  国土局:放行符合法律

  对此,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中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同时,长春市国土局该位工作人员表示,该处国有土地转让是不是应该得到国资部门的审批、面积巨大是不是应该进行价值评估,这些都是法院在裁定前就应当与国资部门进行沟通的,不管国土局的土地变卖、过户程序是什么,一旦法院的裁定书下来,“我们就必须无条件地尊重法律的权威。”深圳特发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谁查封谁解封”的规定,白城中院无法解除长春中院的查封,而且该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没有买卖合同,也没有转让价格。对此,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这一点上国土局办理业务符合有关规定。

  国土局所说的依据正是200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性审查。”

  土地再查封债权实现重现希望

  9月1日,吉林省高院执行局监督处主持召开了由深圳特发、吉林国联、吉林山川置地公司、吉林一方地产公司参加的听证会,白城法院没有人参加。

  听证会上,深圳特发要求纠正吉林白城中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并阐明了事实和理由,但被申请人认为,吉林高院的交叉执行和白城中院的解封合法。那块55万平方米的土地在2002年吉林国联就与吉林一方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并实际支付了农民补偿及地价款,认为,长春中院查封的是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属违法查封。但在听证会上,吉林国联、一方地产、山川置地公司均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深圳特发的老总胡戈对记者说,“我们希望有一个公平的法律天空让我们自由生存。在这3年当中我们也被追过债,现在这3年我们陆续赔付的款项超过一亿元,而且深圳法院对我们毫不留情,事后法院给我们解释,他们必须要这么做,如果广东和深圳没有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那么国有企业就不能生存。”

  事实上,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已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重新查封了那一块55万平方米的土地,同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白城中院尽快就此案执行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刘连功表示,“我们已经将此案列为执行监督案件,如果有问题、有错必纠。”本报也将继续追踪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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