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港圣安娜之争审结 广州圣安娜一审落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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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11:25 《财经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朱蕾) 记者昨日获悉,香港圣安娜饼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圣安娜)状告广州圣安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圣安娜)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审结。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广州圣安娜要立即停止在“皇牌月饼”包装纸袋上突出使用“聖安娜”字样,以及在“芝麻酥”产品包装上“广州圣安娜”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同时赔偿香港圣安娜经济损失20万元。
广州“圣安娜”一审落败 三年前,香港圣安娜以广州圣安娜对其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为由将广州圣安娜告上法庭,认为广州圣安娜食品在经营场点、招牌上使用了“SONANGE”、“S”、“广州圣安娜”组合图案,其产品名称和包装、装潢上,也全面使用了“广州圣安娜”字样。另外,该公司从2000年起单独以“圣安娜”作为广告宣传的突出点,在各媒体广告上直接以“圣安娜”或“Songnge圣安娜”的图案形象出现,误导公众认为香港圣安娜的知名注册商标“聖安娜”与广州圣安娜食品有限公司2001年3月才注册的商标“Songnge”同为广州圣安娜所有,或误认为两者之间有着特定联系,籍此扩大自己的产品销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香港圣安娜要求广州圣安娜方面停止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并在指定媒体上做出公开道歉,澄清事实。 广州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广州圣安娜要立即停止在“皇牌月饼”包装纸袋上突出使用“聖安娜”字样,停止在“芝麻酥”产品包装上“广州圣安娜”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停止在其宣传网页上以“圣安娜”名义介绍、宣传食品,并要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同时支付50010元案件受理费。 获胜圣安娜不满判决结果 1991年,“广州圣安娜食品有限公司”已注册登记了公司名,并于2000年注册了商标,商标符号由一个图案和七个法文字母组合而成。 香港圣安娜控股公司有负责人则表示,该公司从1972年成立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2000年11月在香港上市,其注册商标属香港圣安娜控股有限公司独家所有,1989年在中国正式注册了“圣安娜”等商标。 简单来说,两家圣安娜的主要矛盾在于一家注册了公司名称,一家注册了商标。“圣安娜”这三个字被广州圣安娜公司捷足先登用作公司名和店号,也被香港圣安娜饼屋用作商标,这是使人产生混淆的主要原因。 为此,工商部门表示,目前商标是全国管辖,企业名称则属于地域管理,受理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分别是工商部门的两个机构。根据有关条例,工商部门在审理公司名称时,若求证到没有与已注册的公司名字有冲突的一般可给予注册,而对于公司名与已注册商标是否有冲突则难以查究。 据有关人士透露,一审判决结果虽然香港圣安娜饼屋有限公司胜诉,但该公司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准备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