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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煤矿明停暗采可能面临最高上千万元罚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23:3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 刘铮) “治理煤矿违规违法行为要用重典。”面对煤矿安全严峻局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15日表示坚定的决心:对黑心矿主,要罚得倾家荡产;对政府工作人员没尽职的,要动官帽子;对官商勾结的,要公检法介入。

  李毅中在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专家座谈会上介绍,特别规定对违法违规煤矿的罚款上限升至200万元,而过去是20万元。此外,对非法煤矿、
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已关闭而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至5倍的罚款。

  “如果一个煤矿已下达停产通知书而不停产,又生产了1万吨煤,不但煤全部没收,而且按每吨300元计算,处以1至5倍罚款,这样算下来罚款就可以上千万元。”李毅中举例说。

  巨大的经济利益使一些小煤矿在接到停产整顿通知时往往明停暗采。今年7月至8月,全国60%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在已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但仍然违法生产的煤矿。

  为遏制这种势头,严厉的经济处罚已经开始实施。9月8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山西日报》刊登公告,对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煤矿处以200万元罚款。这个矿严重违反停产整顿规定,违法生产,于9月6日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7名矿工遇难。这200万元是非法所得的5倍。这个矿的采掘设备也被没收。

  根据特别规定,对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在预防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监督检查不力,将会受到警告、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事故背后的腐败,李毅中表示,要依靠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坚决查处。山西忻州瞒报事故,由公安部牵头调查,一名县委副书记和一名副县长已移交司法机关。而清理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则由中纪委牵头,限期一个月,逾期不主动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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