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杨女士来电咨询:2001年10月,她在成都市芳草街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一间,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套内面积为45.9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1平方米,同时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双方据实结算。随后2002年8月9日开发商交房,2002年11月开发商为她办理房产证时,却告诉她,该房产权登记面积为套内面积45.9平方米,但公摊面积为3.74平方米,需补交超出的2.64平方米的房款,若不补交这几万元的房款,就不予办理房产证。
经过查询《预售许可证》,却显示她所购房屋套内面积为45.9平方米,公摊面积为3.74平方米,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隐瞒了事实,故意将公摊面积写小,使总房价变小,到办理房产证时,再找她补交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款。很显然,开发商为了卖房,故意将公摊面积隐瞒,现在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豪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蒲建东、杨云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且有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因此,购房时一定要让开发商出具经房管部门测量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依据报告的面积数据填写,且合同计价方式应当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方式,应该选择“±3%”原则。记者钱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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