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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公司异议百事股权归私人案并申请参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16:40 大洋网

  百事2.23亿巨额国有股权归属私人家族案件将在9月19日上午在最高法院进行重审二审开庭。

  记者获悉,不是案件当事人的中国北方公司因获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审判决其侵权,日前已经向最高法院对重审判决提出异议并申请参加诉讼。

  一案四审四年

  2001年,上海百事公司总经理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秋芳姐夫)起诉,认为上海闵联公司1992年受让上海百事公司股权行为构成侵权,要求闵联公司返还上海、南京、武汉三家百事公司价值2.23亿股权和收益。

  案件已经持续了5年。经历上海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共四次审判(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目前的结果是陈氏家族获得重审一审的胜诉。

  对这起唯一被告为上海闵联公司的侵权案件,上海高级法院的重审判决并没有判决被告闵联公司侵权,而是以判决案外人中国北方公司侵权转让,闵联公司取得上海百事股权无效的理由,判令返还28%上海百事股权给陈氏家族,陈氏家族还相应获得武汉百事的股权。

  由于涉及的是数亿国有资产是否归属私人家族,以及陈氏家族以17万隐名投资增值1300倍诉争主张2.23亿百事国有股权的传奇色彩,以及陈秋芳虽身为上海百事总经理,但多年来左右开弓,双打上海百事中外股东屡战屡胜,但中外双方股东无法使其解职的奇怪企业现象,使本案备受关注。

  行政批复引起

  本案与一家海军1984年在上海成立,1986年被转让给中国北方公司的益康公司有关。1989年益康公司与美国百事合作成立了上海百事公司。1992年中国北方公司安排益康公司将上海百事公司股权转让给上海闵联公司,并注销了益康公司。

  案件的起因源于上海国资办在益康公司注销6年后的1998年做出一份批复认定:"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成立于1984年9月,其原注册资本45万元由海军技术部投入,但并未完全到位,只投入10万元,其余的资金来源于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人自费制作的样机价值14万元和其他单位支付的服务费3.25万元。1986年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出资归还了海军技术部对原益康矿泉水公司的投资款10万元。1992年3月,原益康公司与中国北方公司达成协议,归还了其投资款10万元。据此,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应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集体所有。"陈氏家族依据上海国资办批复提起诉讼,并称批复是"核心且唯一"证据。

  隐名投资真伪

  陈氏家族称是益康公司的全部资产所有人,称1984年海军成立益康公司时,其家族在益康公司有17万投资(价值14万的5台JSK-II水净化装置装置和3.25万现金),并称因当时政策不允许办私营企业,因此隐名投资,海军不知道。

  闵联公司则认为,陈氏家族的隐名投资故事是为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编造的谎言,是将海军在益康公司成立前期投资试制的5台JSK-II装置骗称为自家筹资组装,虚构投资事实欺骗法院。还认为隐名投资起码应有事先的协议,约定各自投资额多少,如何分利,而海军始终坚持"独立投资益康公司,没有其他投资人"。闵联公司认为天下没有显名投资人不知道的隐名投资,其隐名投资是谎言。

  对于陈氏家族证据上海国资办批复,闵联公司则认为益康公司成立时属于海军,注销时属于中国北方公司。上海国资办根本无权管辖中央系统企业资产,更无权将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认定给私人,该批复是在向中国北方公司全部隐瞒的情况下秘密做出。并且批复虚构事实将1992年中国北方公司对陈氏家族企图侵占国有资产的明确谴责、愤慨表态,歪曲成"达成归还投资协议"。上海国资办批复明显违法、越权、虚构事实,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海军态度明确

  海军在诉讼中出具文件:"海军在益康公司成立前的1983年已经投资与上海青浦蒸淀工业公司合作试制JSK饮水净化装置,并聘请陈芝芳担任技术领导。样机试制成功后的去向及其收益是否转入益康公司情况不详。

  在样机试制成功的基础上,海军申请成立益康公司。海军曾拔款10.5万元,给益康公司作为投资,海军还作为担保方,从上海市经委贷款180万元给益康公司使用。益康公司享受国家给予军队的一切优惠待遇。其资金来源均为军产(国有资产)。无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投资"。

  北方公司态度

  中国北方公司在诉讼中出具文件:"上海国资办在1998年对我司所属的原益康公司产权进行界定时,从没有向我司进行调查核实,事后也无通报。该批复结论的事实前提(如益康公司与北方公司达成协议归还10万投资款)是虚构的。我司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是中央直属企业。上海国资办在我司没有委托情况下,于1998年私自对原我司所属,且早已注销多年的原益康公司资产性质进行改变认定,没有行政权限依据"。

  重审判决逆转

  2002年,上海市高级法院曾一审以"原告主张闵联公司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陈氏家族败诉。

  但2005年5月上海高级法院做出的重审判决结论发生逆转:"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市国资办是产权界定的权力部门,其所作的批复意见是对争议主体最后权利确定的结论性意见。原告以此为证据证明其是益康公司权利人,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海高级法院重审判定不是本案当事人的中国北方公司侵权,闵联公司取得上海百事股权无效,判令返还28%上海百事股权给陈氏家族,陈氏家族还相应获得武汉百事的股权。重审判决为平衡双方利益,还判决给侵权案件被告闵联公司10%上海百事的股权。

  本案股权对应的资产价值巨大:上海百事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36亿元,武汉百事总资产2.61亿元,南京百事总资产2.28亿元。上海百事年利润1.52亿元,武汉百事年利润4070万元,南京百事年利润34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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