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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企告倒立邦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15:1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鹤鸣) 广州民企一举告倒跨国巨头?9月12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就广州保赐利与立邦涂料有关“永得丽”、“美得丽”二商标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处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油漆、涂料上和广告及网站上使用“永得丽”、“美得丽”文字;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就“永得丽”、“美得丽”二案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60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约15.8万元。

  由于台风“卡努”的影响,上海去往江苏南通的轮渡被迫停航,导致立邦公司有关人员并未出席当天的口头宣判。虽然还没有收到书面判决书,但据立邦中国负责人士透露,立邦将就此判决向江苏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有关上诉的正式决定将在该公司收到书面判决后的15天内作出。

  两大商标在中国不属立邦

  立邦公司中国市场总监邹先生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得丽”和“永得丽”只是“立邦”商标下两类不同商品的名称,早在1963年立邦便在新加坡、

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地使用这两个中文名称,至今约40多年历史;随着1992年立邦进入中国,这两个商品的名称也被引进并一直沿用至今。根据立邦公司的说法,“美得丽”和“永得丽”是商品名称而非商品商标,因此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据保赐利提供的材料显示,早在1994年5月21日,汕头市升平区港通商行就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美得丽”、“永得丽”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的油漆、喷漆、涂料、清漆等,获悉后的立邦公司曾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申请,认为港通商行将立邦在国外畅销品牌“美得丽”、“永得丽”抢注,请求撤销“美得丽”、“永得丽”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0年9月29日作出终裁,以立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为由,认为所提商标注册不当的理由不成立,裁定“美得丽”、“永得丽”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维持。

  2000年11月,保赐利公司从港通商行受让了“美得丽”、“永得丽”商标,获得两个商标在国内市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004年12月27日,保赐利公司以立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美得丽”、“永得丽”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邦廊坊、上海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得丽”、“永得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800万元。今年年初,保赐利再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对立邦中国以及廊坊、上海、广州的分公司共追加索赔请求,索赔总金额高达1600万元。

  一审败诉立邦将继续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广州保赐利有限公司是“永得丽”、“美得丽”在我国商品涂料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所使用“永得丽”、“美得丽”文字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所使用的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权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生产的油漆、涂料上和广告及网站上使用“永得丽”、“美得丽”文字;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就“永得丽”、“美得丽”二案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6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约15.8万元由被告承担。

  获悉立邦一审败诉的消息后记者立即致电立邦中国有限公司,据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士透露,立邦将在收到书面判决后15天内向江苏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有关上诉的正式决定将在该公司收到书面判决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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