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两项国标10月实施6项措施强化标签真实性刘颖
本报讯(记者刘颖)从今年10月1日起,所有这一天及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都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记者昨日从市质监局了解到,这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而10月1日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标签符合此前系列食品标签标准要求的,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身利益方面加大了力度。一是不允许企业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二是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三是对配料表的规定更加细化,并增加了可按类别标注的配料和需要标示配料添加量的情况,产品中添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四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份,即营养标签。五是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另外加贴、补贴和篡改。六是辐照食品或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明。
为了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减少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由于旧食品标签储量过大,无法在标准实施日期前使用完毕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2005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且标签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0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如果个别企业旧标签库存量过大,到今年10月1日还不能用完,可在9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能超过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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