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 维修资金先缴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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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 05: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从今年8月15日起,凡是进行房屋所有权转让,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足额缴存后,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据介绍,此次二手房交易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主要是1999年1月1日之后办理了房屋分户产权、现进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房屋(以产权证的填发日期为准)。属于该类
1999年1月1日后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二手房过户,若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必须按照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成本价的2%~2.5%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其中,非电梯住房按2%收取,电梯住房按2.5%收取。按照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首次缴存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其建筑成本价在五城区(含高新区)是按1100元/平方米计算的。因此这些区域内电梯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按27.5元/平方米收取,非电梯住房按22元/平方米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