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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损失鉴定进一步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8:09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这一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作者:张晓松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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