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拟放权 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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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2:18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常菁 发自北京 昨日,《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被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北京市发改委主任丁向阳在代表北京市政府作《条例(草案)》说明时指出,当前北京市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应当调动本市各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扩大区县政府的权限和责任。
丁向阳在会上作了“关于《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的说明”(下称《说明》)。《说明》中指出,《条例(草案)》明确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和区县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说明》中提到,2003年北京市政府出台的134号令——《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为了稳妥起见,仅规定了由市一级相关部门实施特许经营。 记者就如何扩大区县政府在引入特许经营制度的权限和责任采访了丁向阳,他表示,由于现在还是处于草案阶段,具体的区县政府权责问题还要等一等才方便透露。 北京市副市长张茅今年5月在北京表示,在未来3年内,北京市用于基建项目的投资总额将达到人民币3000多亿元。他说,为适应成功举办奥运会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未来3年内,北京市将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进程,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和运营商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 北京市面对高达3000多亿元的基建项目投资,仅仅依靠政府是显然不行的,推广特许经营正是一个解决之道。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将城市基础项目设施的特许经营的权力下放到区县一级政府必须十分审慎。 在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到,《条例(草案)》对重大项目和市级、区县项目的界定标准以及市和区县政府的权限分工未作明确规定,既不利于境内外投资者参与特许经营活动,也不便于政府操作。 “到底什么算‘重大项目’呢?是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还是1个亿?到底如何确定市级项目和区县项目?”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巨鹏对本报记者说,“所以我们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重大项目的标准,明确市级项目和区县项目的界定。” 此前,在今年6月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举办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立法研讨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和特许经营方面的专家也向记者表示出他们的忧虑。他们认为,如果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审批权下放到区县一级政府,可能会造成一些区县政府为了完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而盲目引入特许经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