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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叫停柏丽雅所持太阳神商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6: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史丽萍 骆建基) 近期,一桩商标争议案又将“太阳神”推向风口浪尖。记者近日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认定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太阳神公司”)拥有的“太阳神”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广州柏丽雅日化有限公司持有达十年之久的“太阳神”浴液类商标被要求撤销。柏丽雅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太阳神告柏丽雅“恶意抢注”

  根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在长达十多年时间内,太阳神公司通过各类媒体在全国各地对商标和产品进行了高密度的宣传推广,投入广告费高达数亿元。

  在该裁定书中,太阳神公司认为,广西日化厂属“恶意抢注”知名商标,而柏丽雅公司则是“恶意受让”。其理由是,广西日化厂在申请注册时,“太阳神”商标在全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广西日化厂注册后八年时间一直未使用该商标,也未进行宣传和推广。柏丽雅公司在受让争议商标时,实际上已是太阳神公司部分产品的加工商和销售代理商,对“太阳神”商标的知名度有所了解。

  柏丽雅所持“太阳神”被撤

  柏丽雅公司在递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材料中称,广西日化厂注册争议商标并非恶意,而柏丽雅公司受让争议商标后,也作了大量广泛的宣传,提高了知名度。

  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太阳神公司的申请后,最终裁定,太阳神公司的“太阳神APOLLO及图形”商标是驰名商标,同时对广西日化厂注册、柏丽雅公司受让的“第615775号”“太阳神”商标予以撤销。

  记者昨天尝试联系柏丽雅公司有关负责人,但最终未能联系成功。但业内人士透露,柏丽雅公司还有上诉机会。

  企业“傍名牌”之路走不通

  有关专家认为,2005年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年,企业应该努力自创品牌,创造出自己独特的商标,而不是通过“傍名牌”来获取利润。

  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认为,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的是“特殊保护”政策,即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法律将给予跨类别的全面保护,禁止和限制他人使用,另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受“五年期”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原商标持有人认为有企业恶意抢注,应当在五年内提出撤销,但对驰名商标则没有这一限制。

  两公司先后注册“太阳神”商标

  ◆1987年,广东太阳神集团设计了“太阳神”组合商标图案(下称“引证商标”),并于1988年注册第323481号和323291号“太阳神APOLLO及图形”商标。

  ◆1992年10月30日,广西珍珠日用化工厂(下简称“广西日化厂”)注册了第3类浴液等商品上的第615775号“太阳神”商标(下称“争议商标”)。

  ◆1992年2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广州柏丽雅日化有限公司(简称“柏丽雅公司”)受让了争议商标,有效期到2012年10月30日。随后,柏丽雅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注册标记为“太阳神”的沐浴露、洗发水、洗面奶等浴液类商品。

  ◆后来,太阳神公司成立了“广东太阳神

化妆品有限公司”,但由于浴液类的商标已被注册,太阳神化妆品公司的化妆品不能使用“太阳神”商标。

  ◆2003年,太阳神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广西日化厂、柏丽雅公司对“太阳神”商标属“恶意抢注、恶意受让”,“依法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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