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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霸王企业将遭垄断拷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1:34 中国产经新闻

  CIEN记者 常惠芳 综合报道

  在中国乳品行业,哪个企业对于整个行业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能力?不是伊利、蒙牛,也不是光明,而是利乐——一家生产无菌软包装的跨国公司。

  “利乐在乳品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甚至可以控制各个企业的生产数量,只
要它想做的话。”一位乳品业内人士这样向媒体透露。因为中国乳品市场上,大部分牛奶的无菌纸质软包装用的都是利乐的产品。而中国的乳品厂商因为可选择的余地少,又没有相关法规,不得不“忍受”利乐的诸如捆绑销售机制和制作材料等行为。

  不过,类似利乐这样的“霸王”企业在中国的“好日子”可能持续不了多久了。近日,有专家向记者透露,《反垄断法》今年年内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估计会在明年正式出台。

  标志性的法律

  “《反垄断法》是一个标志性的法律制度,说明我们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

  王晓晔长期关注并参与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制定过程,她介绍,现有的《反垄断法》草案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德国、欧盟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也有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这三大支柱作为重要内容。

  而据一位法律专家介绍,《反垄断法》草案中,对四种垄断行为做出了界定: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

  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草案对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2、两家企业超过2/3、三家企业超过3/4。

  另外两种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

  王晓晔特别介绍,《反垄断法》如果出台,不仅仅适用在中国境内做生意的企业,还适用于把产品出口到中国来的外国企业。某种意义上,可以改变中国企业出口经常遭遇国外的反垄断诉讼,而国外产品进口中国,即使存在同样问题,中国企业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跨国公司“霸王”多

  很多媒体都用“十年难产”来形容《反垄断法》。据了解,1994年,《反垄断法》的制定就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当时该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并未出台。4年后,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期间仍未出台。2003年1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作为本届人大要出台的重要经济立法项目。

  “《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早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了。但是,我从1999年开始介入《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后,似乎每一年《反垄断法》的出台都迫在眉睫,却都雷声大雨点小地过去了。”长期从事反垄断经济问题研究的张昕竹博士对《反垄断法》的尴尬深有体会。

  张昕竹说,目前反垄断之所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不管承不承认,这一次的导火索都是巨型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的独占地位,以及这种垄断对整个国内市场秩序带来的影响。当然反垄断的问题不仅于此,但前一阶段国际上几个大的反垄断案例,微软也好、英特尔也好,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根本没办法操作,所以特别尴尬。

  最后一版《反垄断法》草案已经在6月上交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一类立法计划,按原计划,今年10月将上会。为了协调各方利益,今年4月份国务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反垄断法》的最后审查和修改修订。如果一切进展顺利,6个月后我国的《反垄断法》就将正式出台。但目前还不能说《反垄断法》立法已经尘埃落定,由于各方及领导层对于其中问题的认识仍不能统一,无论是下面几个月国务院法制办的审议,还是上会后人大的三读,对于《反垄断法》草案的修改都会继续下去。

  业内专家分析,《反垄断法》迟迟未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来自思想认识上的阻力,来自于已经被经济学和法学界专家认为是错误的观点: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当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基本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与世界排名的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因此中国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而不是要反垄断。

  大企业合并未必就是垄断

  那么,国资委正在IT、汽车等产业内进行大型国企重组,打造行业龙头的行动是否属于《反垄断法》反的范畴呢?

  王晓晔解释,如果大型国企重组导致了一个近乎垄断的企业诞生,就应该属于《反垄断法》界定的垄断行为。而“一个行业内,无论内资、外资,如果有几家企业构成竞争,不能说是垄断”。

  分析人士认为,国资委正在进行重组的行业,都是一些跨国巨头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行业,重组产生的所谓国产“巨无霸”还谈不上垄断。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在阐述《反垄断法》草案时也持相同观点:“事实上,并不是说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某一数字就应该‘反’,也不是说大企业合并也应该‘反’。 从根本上说,《反垄断法》反的不是垄断,而是由于垄断造成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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