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夏珺报道: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日前制定并颁布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据介绍,该《规定》是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共11条,对实施价值鉴定的范围、主体、原则、程序、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只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出具鉴定结论。国土资源部负责出具由其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本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其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此类问题的,须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对于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规定》要求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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