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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续实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7:44 发改委网站

  记者近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近日已下发各地。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中明确要求,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稻谷是我国目前市场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品种。去年我国稻谷增产300亿斤左右
,但供求仍有较大缺口。9月中旬开始,即将进入中晚稻收购季节,国家继续对中晚稻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这将对鼓励农民增加稻谷产量,稳定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0.72元/斤,粳稻最低收购价为0.75元/斤,与去年持平。实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7省。粮食流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所有取得入市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都要积极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在中晚稻上市季节,当上述7个主产省产地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出现每市斤低于0.72元,粳稻低于0.75元/斤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省级储备粮公司,按中晚籼稻中等品质每市斤0.72元、粳稻0.75元挂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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