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的距离:美国安全生产经验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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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 13:4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美国是世界主要产煤国之一,近几年,美国煤矿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年产商品煤10亿多吨。通过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提高执法力度,近20多年美国已经基本上杜绝煤矿严重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近几年,美国煤矿年死亡人数只有30名左右,2002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27人,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与上世纪90年代初相比,死亡人数下降了50%。 当然,美国的煤矿业也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加强立法和管理、最终进入安全生产时
1907年,发生在主要产煤州西弗吉尼亚的一起煤矿爆炸事故,死亡人数362人,创美国历史之最。频繁严重的矿难促使美国国会和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管理。1910年,美国设立矿业局,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美国还加强煤矿安全立法、执法和各种教育工作对减少煤矿事故起到了明显作用。 从乱到治的立法博弈 19世纪,美国工业发展速度加快,劳动条件十分恶劣,工业污染、工伤事故越来越多。1902年初,美国公共安全服务部门开始着手研究制定职业安全规划。为实施规划,建立了联邦矿业局。 1934年,美国在劳工部部长办公室下设立劳工标准处(后改为劳工标准局),成为美国创建的第一个常设性联邦机构。此后一系列适用于特定范围的安全法规逐步颁布实施。1958年,为保障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联邦政府制定了《码头工人和港口工人补偿法》,为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打下了基础。 1968年,约翰逊总统提出了美国第一个综合性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议案。第二年,尼克松总统也提出了一个新的提案,建议组建独立于劳工部的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该局具备独立地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并对职业事故拥有裁决权,最终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综合性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0年,《职业与安全健康法》经尼克松总统签署颁布。 经30年的努力,美国已建立起一个系统全面、功能完善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在1971年-2002年的30多年间,美国在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方面取得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进展。 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程序 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程序比较复杂,一项新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产生,除需经过事故调查,总统建议,组织制定程序外,关键还需通过国会两院(两党)、资劳两方的辩论,需经多个回合的复杂辩论,综合几方面的利益,才能使法案通过,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的制定过程大体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是立法的重要依据。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来自雇主一方,于是这一调查结果成为制定“工人补偿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美国制定一项安全法规或标准,都要进行一系列问题调查。 2)提出立法建议 美国成立劳工部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授权劳工部长主持,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组织,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或咨询委员会等提出立法方案的建议,草拟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方案。 3)提出方案,经两院辩论 所提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方案,需通过国会众议院、参议院两院的劳方小组委员会举行听政会,由两党议员就即将制定的法规进行辩论,表决通过后经总统签署意见,立法正式生效。 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机构 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 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美国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该局是依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规定,于1971年成立的联邦政府监察管理机构。1971年以来,虽然美国全国工作场所和雇员人数增长一倍多,分别由360万个和5600万就业人员增加到700万个工作场所和1.11亿就业人员,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通过实施强制性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监察,使工作场所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减少一半以上,职业伤害与职业病人数下降40%。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是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据联邦的法律体系,矿山安全监察实行独立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察机构与煤矿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对全美国的矿山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以保护全国14000多个采矿企业的350000名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它从法律角度明确地规定了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职能,即赋予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对全国矿山进行安全与健康监察的权力,不论矿井规模大小和人员的多少,既对煤矿进行监察,也对金属和非金属矿进行监察。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通过强制性执行采矿业安全与健康作业标准,来实现消除采矿业死亡事故、减少严重性非死亡事故的发生频率,并使对矿工健康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最终达到有效地改善全国矿山作业条件,降低安全事故的目标。 联邦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 美国为有效处理监察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依法建立起了专门的法律仲裁机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依据《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1年)》成立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3人组成,经总统任命由参议院确认,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其主要职责是对美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局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企业雇主提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民事罚款,即是否发生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提出的罚款数额是否合适进行复审。该机构是个确保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的司法机关。 该法律还规定,负责听审的行政法官应听取向联邦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起诉,以及与该起诉有关的任何请求,并在听审的基础上做出形成其最终诉讼审理的决定。 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程序 优先监察方案 为了执行安全与健康法规和标准,监察员要对各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由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所涉及到的有500多万个工作场所,不可能全部都立即进行检查,情况最严重的应首先予以考虑。因此,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了一个优行检查顺序计划。 1.紧急危险 对存在紧急危险状况的予以最优先检查。所谓紧急危险是指能立即造成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或是采取正常执行程序消灭这种危险之前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 2.灾难性事件或死亡事故 第二优先检查是对造成5人或以上住院的灾难性事故或死亡事故。这类事故,雇主必须于48小时内向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报告。由该局派员调查,看是否违犯了标准,并采取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雇员提出申诉 对雇员提出申诉,抱怨雇主违反标准或劳动条件不安全、不健康的检查被放在优先检查的第三位。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每个雇员认为处于某种危害的紧迫危险状况中或是雇主违反了标准使他们身体受到威胁,有权向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要求进行检查。该局在接到要求后应予受理,并将所采取的行动高告诉雇员。如果雇员要求保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不得将其姓名告诉雇主。 4.对高危害性企业的定期(计划)检查 优先检查的是那些特殊的具有高危害性的对健康有损害的工业企业。这些工业企业是根据死亡、伤害或患病率以及雇员暴露在有毒物质中等情况选定的。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安全与健康计划确定高危害性企业的检查工作。 5.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是为了查证以前的违反行为是否已得到纠正,如果雇主未能纠正这种违反行为,安全与健康监察员可通知雇主,他或她必须遵守“纠正违反行为的通知”如果这种违反继续下去,则将加重处罚。 除了个别情况外,上述行动都不事先通知被检查方。如果某人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检查行动首先透露给雇主,该人将会受到高达1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的处罚。特殊情况下,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可能事先通知雇主,但这样的通知要在检查前的24小时内发出,特殊情况包括: (1)存在紧迫危险状况,需尽快予以纠正; (2)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内进行的检查,或对方须作特殊的准备工作; (3)通知对方务必保证雇主及雇员届时一定到场; (4)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地区办事处主任认为及事先通知对方可使检查进行得更彻底,更有效。 (5)雇主事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雇员代表或按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去做。 监察方法 监察方法包括监察前准备、召开预备会议、监察行动、总结会议和惩处五部分,其中惩处包含以下内容。 一、签发传票 监察员在报告了检查结果后,由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地区办事处主任决定,签发何种的传票,其内容包括确认违反了什么条例和标准;提出纠正的期限;确定罚款金额。 传票将被分别送达雇主和雇员。雇主必须将传票的复制件张贴在发生违犯的地点或附近三天,或直至这一违犯已纠正时为止。 二、处罚 任何雇主,违犯本法令者,其情节严重处以若干罚款或刑事处罚。可分下列几类: ①非严重违犯 违犯与安全、健康直接有关,但不至于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每次可判以高达7000美元的罚款。 ②严重违犯 即工作场所存在可能导致发生死亡或严重身体危害的情况,且雇主对存在着的这种危害是知情的,对每次违犯处以高达7000美元的罚款,亦可根据雇主的认罪态度,以前是否违犯及单位规模大小等予以酌减。 ③故意违犯 指雇主意识到和明知工作场所存在危及雇员安全与健康的因素,但不尽快消除,对这种违犯每次可处以高达5000-70000美元的罚款。故意违犯可以根据以前是否违犯过或单位规模大小调整其罚款金额,但不再考虑雇主的态度,通常最低罚款不低于25000美元。如果故意违犯导致一名雇员死亡,法庭可判以罚款70000美元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并行。 ④重复违犯 违犯了任何标准、条例、规定等,在再次检查时发现又重复违犯,这种多次违犯可以高达70000美元的罚款。 ⑤未能如期纠正违犯,每天可处以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 此外,可能签发传票和提出罚款的有:伪造或篡改犯罪记录、报告或申请书者,处以高达70000美元或6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行;违犯张贴要求的可处高达7000美元的罚款;攻击安全与健康监察员,或对抗、反对、恐吓、干预检察员执行工作任务,可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款或3年以下监禁。 完善的事后补偿机制 工伤强制保险——雇主全部负担 为了遏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上升的势头,美国联邦政府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有些州据此制定了本州的工伤保险法案。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较晚,其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工伤事故普通法、雇主责任法和劳工伤害赔偿法。目前,美国99%的工人受到美国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 鉴于工伤保险所针对的是危害严重的劳动风险,工伤保险具备高度的强制性,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伤事故负责。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赔付工伤待遇所需费用全部由雇主一方负担,工人和国家不负担费用。雇主逐年投保,保费按工资总数及规定的不同工种的费率计算,并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无论责任在雇主或劳动者,都应依法给予受伤害者经济赔偿,而不因责任问题影响劳动者及家属的正常经济生活。即在工伤赔付上,即使雇主没有责任,均按工伤赔付范围确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实行“无责任补偿”,不等于说可以不追究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也不等于对工商事故放任不管。相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它关注的主要是伤残者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生活。 通过法律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实现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工伤风险分散,避免企业由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而导致破产。 美国工伤保险是按行业划分,与企业所有企业的伤害频率和安全考绩有关,用以精确的估算该行业工人补偿保险损失成本,即工伤保险费率危害程度和企业工伤事故率确定。 工伤赔偿法案 美国国家州工人补偿法委员会,也称为“工人补偿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工人补偿委员会对州工人补偿法作全面的研究和评价,以确定它是否能提供一个充分、迅捷和公正的补偿制度。 美国工伤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药品、住院。康复和假肢等费用;(2)薪金赔偿。约为雇员工伤前工资的50%-75%。这部分待遇不用缴税,因而为冶金雇员工伤前实际所得工资收入。薪金赔偿从工伤后第2周开始支付。加利福尼亚州规定,付短期(暂时伤残)赔偿待遇水平最高,每周最高可达到达336美元;康复期赔偿待遇水平较低,每周最高可达288美元;长期残废者赔偿待遇水平最低,每周至多为148美元。因残一年后还不能上班,可同时申请联邦政府的伤残保障金,但项相加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80%。(3)肢体伤残赔偿。根据肢体永久性伤残部位给予赔偿,如断一手指赔偿一定固定数额等。(4)抚恤金。工伤死亡供养家属(遗嘱年薪在3万美元以下和年龄在18岁以下者)可得的抚恤金。抚恤金各州规定不一,有的州规定一次性支付个有的周规定长期支付。 依据美国有关工伤补偿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伤残抚恤金的支付数额为:对于遭受终身全身伤残的雇员应付给其现每月报酬的66.33%。 根据伤残程度,其支付期为:失去胳膊抚恤金支付期为280星期;失去腿抚恤金支付期为248星期;失去手抚恤金支付期为212星期;失去脚抚恤金支付期为173星期;失去眼球抚恤金支付期为140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