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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拟成立独立的直销业监管机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 12:2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志灵

  深圳报道

  历经数次改版的中国直销立法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终于正式出台,中国直销行业长达8年的禁令画上句号。

  据熟悉该立法的业内专家介绍,8月10日,国务院已原则通过了这两项条例。8月24日,两项条例获得签发,并于31日开始印发至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了给企业依照条例调整自身经营、申请牌照留出足够的时间,《直销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生效。而《禁止传销条例》将提前一个月率先生效,为执法部门清理市场提供依据。

  因此,业内人士估计,国家在下半年度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禁止传销条例》早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是基于两点考虑:其一,要在这一个月里先清理市场环境;其二,对所有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通过此举对行业进行梳理。

  据透露,为加强管理,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都将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成立计划已提交中央编制办。

  新出台的直销法规在7月商务部和国家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审议的草案基础上进行了微调,受业内普遍关注的调整部分主要有两处:第一,生产型直销企业除可以直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还可以销售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这使得一家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大大丰富。

  第二,取消了店铺数量、标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务网点”的新概念。此前的草案规定,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必须在省、自治区内的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在直辖市设立10家以上店铺或20家以上特许经营店铺,单个零售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等。但是直销法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只要求企业在开展业务地区至少拥有一家服务网点。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更多地承担售后保障工作,这种做法使中国直销模式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概念更为接近。

  同时《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将消费者和直销员购买产品的冷静期定为30天,而不是以往所酝酿过的60天,是中国政府充分考虑到直销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也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禁止传销条例》则严格区分了直销与非法传销,对非法传销作出了定义,具体形式大致表现为三种行为:第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第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经营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上述专家认为:中国政府

直销立法过程中不断在社会管理成本与市场效益中寻求平衡的做法。从“投入产出比”来看,禁止多层次直销尽管牺牲了部分市场效益,但却能大大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这从总收益来看,应该是更为可取的一种方式,因为其“投入产出比”将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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