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拟成立独立的直销业监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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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 12:2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王志灵 深圳报道 历经数次改版的中国直销立法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终于正式出台,中国直销行业长达8年的禁令画上句号。
据熟悉该立法的业内专家介绍,8月10日,国务院已原则通过了这两项条例。8月24日,两项条例获得签发,并于31日开始印发至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了给企业依照条例调整自身经营、申请牌照留出足够的时间,《直销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生效。而《禁止传销条例》将提前一个月率先生效,为执法部门清理市场提供依据。 因此,业内人士估计,国家在下半年度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禁止传销条例》早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是基于两点考虑:其一,要在这一个月里先清理市场环境;其二,对所有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通过此举对行业进行梳理。 据透露,为加强管理,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都将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成立计划已提交中央编制办。 新出台的直销法规在7月商务部和国家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审议的草案基础上进行了微调,受业内普遍关注的调整部分主要有两处:第一,生产型直销企业除可以直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还可以销售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这使得一家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大大丰富。 第二,取消了店铺数量、标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务网点”的新概念。此前的草案规定,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必须在省、自治区内的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在直辖市设立10家以上店铺或20家以上特许经营店铺,单个零售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等。但是直销法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只要求企业在开展业务地区至少拥有一家服务网点。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更多地承担售后保障工作,这种做法使中国直销模式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概念更为接近。 同时《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将消费者和直销员购买产品的冷静期定为30天,而不是以往所酝酿过的60天,是中国政府充分考虑到直销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也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禁止传销条例》则严格区分了直销与非法传销,对非法传销作出了定义,具体形式大致表现为三种行为:第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第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经营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上述专家认为:中国政府直销立法过程中不断在社会管理成本与市场效益中寻求平衡的做法。从“投入产出比”来看,禁止多层次直销尽管牺牲了部分市场效益,但却能大大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这从总收益来看,应该是更为可取的一种方式,因为其“投入产出比”将会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