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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出台提速建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发行倒计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9:28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于兵兵发自上海

  信贷资产证券项目的筹备速度在加快。一直处于争论漩涡核心的受托机构终于尘埃落定。而这一定音也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信贷资产证券进入实际操作的倒计时

  信贷资产证券“年底有望面市”的预计,基于央行与银监会闪电般的项目筹备速度

  据了解,近日,上海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就近期出台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向央行和银监会提交了意见书。业内人士称,在广泛听取受托机构和相关机构意见后,《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下称《监督管理办法》)的定稿将在三个月内出台,为首批产品在年底推出做最后的文件准备。

  华宝信托是已经确定的全国5家首批获准发行信贷资产证券的受托机构之一。据公司相关人士透露,上海共有2家信托公司入围这5家机构,除上海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外,还有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一直处于争论漩涡核心的受托机构终于尘埃落定。而这一定音也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信贷资产证券进入实际操作的倒计时。闪电筹备速度

  “此次的信贷资产证券,从4月份推出试点管理办法后,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六七个相关管理制度都出来了,可见央行和银监会对它的高度重视。”一位项目相关人士说。

  华宝信托拿到的《监督管理办法》是继4月20日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的第6个相关管理制度。

  初步统计,从5月至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会计处理规定、抵押权变更登记规定等配套政策办法。8月中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结算成员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等具体环节作出规定,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正式进入可操作阶段。

  而正在抓紧制订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和《税务处理规则》将成为政策准备的最后环节之一。

  “这份《监督管理办法》的草案共有六个部分,对发行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投资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责权规定,但是我们感觉应该对每一个环节上的责任机构做出更细致的操作指引。”指着手中的《监督管理办法》,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颜学海对记者说。海华永泰作为华宝信托的法律咨询机构,协助其起草了对这一《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书。拿什么样的资产出来?

  据了解,5家信托机构哪些承接发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基础设施等贷款证券,哪些承接发行建设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目前还没有明确划分。“但由于华宝信托是宝钢旗下企业,而宝钢又是建行股东之一,所以华宝信托承接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可能性很大。”知情人士称。

  根据最初的《试点管理办法》,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可以为同一机构,但特设的信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而从国外特设信托机构的通行模式看,其设立也同样离不开发起机构。宝华信托入围5家机构之一,与宝钢的建行股东背景不无关系。

  而此前就有专家提出,信贷资产证券的发行可能出现发行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信托机构三类机构实质为同一机构或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如果银行单方面主导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造成非优质资产的风险转移,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权益因而受到侵害。

  “尽管有会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环节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级评估,但是银行到底拿了什么样的资产出来,只有发行机构本身最清楚。不同住房的按揭贷款,其风险系数会不同。银行会考虑将不同等级的风险产品综合起来,放在一个资产池中,使其产生最大的证券价值。”颜学海表示。发起人承担最后风险?

  正因为信贷资产证券的风险复杂性,业界曾有看法,是否由建行承诺对出现问题的信贷资产证券进行资产回购以分散投资方风险。对此,颜学海的解释是,这一承诺很可能是应受托机构和机构投资者的要求而做出的。尽管这种回购承诺并不适用于每一类证券产品,但是作为风险性比较复杂的金融产品而言,发起人有责任承担最终风险。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流程,北京相关法律专家向记者作了通俗的解释,银行A向借款人B放贷10000元,回收利息为5%,但是全额回收本金的时间较长。现在银行A委托信托公司C将这份债权以证券方式发行给认购方D,并承诺定期支付利息4%。每月银行收回的贷款利息将通过C支付给认购方。这样,A顺利收回本金,利息差价分流给信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环节部门。

  “正因为信贷资产证券牵涉多方交易,决定了信贷资产无法向普通个体发行。因为这个证券产品不像一只公司股票那么简单,它的背景和牵涉因素实在太复杂太难考察了。即使是机构投资者也很难将这一证券背后的资产状况考察到彻底清楚。”

  因此,一旦B无法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认购方D的收益将无法保障。而此时,发行方A就有责任回收不良资产,以确保认购方权益。

  “同时,受托机构也会在其产品的具体设计中,通过优先受益权等环节的设定来保障证券投资方的最大利益。”颜学海称。比如,依托50亿元的资产池可分别发行20亿元优先级证券和30亿元次级证券,资产池收到的贷款本息首先保证偿还优先级证券,而次级证券要吸纳整个资产池的风险。毕竟,要实现首批产品的成功发售,认购者的认可是最终决定因素。责任有待明确

  在有关信贷资产证券的讨论中,法律冲突和对海外认购者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

  对于为信贷资产证券而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V)”与《公司法》、《破产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存在冲突,相关法律人士的解释是,借贷人从银行贷款后形成一种债权,作为一种公司资产处理,银行是否能将债权再转卖,这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对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毕竟信托不是委托,信托产品是确定存在转移的。”颜学海称。而法律是不可随便更改的,所以,要做到尽量绕开法律限制,信贷资产证券的推出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在北京负责资产证券法律咨询的相关律师表示,本质上发行机构并没有完全放弃债权,毕竟还款人定期向银行支付还款,而不是向SPV或证券认购者。

  另一方面,对于海外基金能否购买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专家介绍,根据《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将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在此“同业市场”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有权认购,对于海外基金能否认购,草案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海外基金只能以入股内资基金公司的方式,或在QFII投资额度范围内投资信贷资产证券。”专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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