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事件余波未了 亨氏索赔供应商1400余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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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伍静妍 发自广州 曾被“苏丹红”事件当头棒喝的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亨氏”),要状告“苏丹红一号的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田洋公司”)及经销商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辉和公司”),索赔1460多万元。昨天,控辩双方完成了交换证据的程序。该案件将于9月中旬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亨氏在起诉书中提出,自2002年6月至2005年1月期间,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作为亨氏公司的原料供应商,向他们供应油溶性辣椒精,一共供应了8650公斤,全部用在后来发现“苏丹红”的金唛桂林辣椒酱和辣椒油两类调味品中。因此辉和被亨氏列为被告一。另一方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追查证实,苏丹红一号的源头最终是生产商田洋公司。于是,田洋公司被列为被告二。 记者在亨氏的起诉状中看到,其中列明的损失项目非常多。大的包括缴纳行政罚没款34余万元;产品损失、半成品和原料损失220余万元;利润损失700余万元;广东博雅公关公司服务费用340余万元。小的甚至包括热线费用1000余元;退还消费者货款及邮费、交通费5000余元。合计大约10项的损失费用共1462余万元。 亨氏认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田洋公司)、销售者(辉和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苏丹红”事件后,因涉嫌犯罪,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的两名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于4月9日被公安部门刑拘,目前仍处于公安取证阶段。业界认为,亨氏这次高调地将辉和和田洋告上法庭,索赔千余万元,对公司经济上的弥补并不是最主要的。“主要是向外界展现公司受害的立场,以获得消费者的同情。” 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亨氏的做法体现了一般跨国企业严谨依法的一面。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婉云称,虽然国内的法律赋予了利益受损方刑事与民事方面的权利,国内不少企业在遇到相关的事件时,看到对方负责人被公安部门抓了,并将实施刑事处罚,都较少对责任方提出民事索赔。“这次亨氏依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将对今后同类的质量案件提供一个特殊案例。” 虽然政府方面已经对事件定了性,田洋被确认为“元凶”。不过,业内人士认为亨氏该案件可能审起来不一定会很顺利。首先,辉和会说自己销售田洋的产品,而且有质量证明,也不知道供应方有这种质量问题。另外,田洋公司只在增城有一所破旧的生产车间,不值多少钱,而辉和作为贸易公司,资金也不会太多。窦婉云律师则认为亨氏这次告的是两家公司,即使两家公司有能力赔偿,但公司财产一般容易转移,亨氏提出的1400多万元很难被执行。 在“苏丹红”事件中,与亨氏一样同属“冤大头”的还有肯德基。肯德基会不会效仿亨氏的做法?记者致电广东肯德基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时,被告知暂时未收到总部的有关信息,并称:“肯德基与亨氏情况不同,具体状况不便透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