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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案历时两年昨审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9:11 新闻晨报

  通讯员 梁宗 记者 毛懿

  晨报讯 历时两年之久的“金华火腿”商标权纷争昨日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二中院不予支持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请。法院认为,在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冲突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予以解决。

  自古以来浙江金华盛产火腿。然而,金华火腿原产地生产的火腿却无权使用“金华火腿”商标,地处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成为了“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因此,在金华火腿的产品上,不可避免地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由此引发“金华火腿”商标权纠纷。2003年7月,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市南京东路泰康食品公司门店发现该店销售的火腿上印有“金华火腿”字样,生产单位是浙江省永康火腿一厂。为此,浙江省食品公司一纸诉状将销售商泰康公司和生产商浙江永康火腿一厂告到上海市二中院。

  法院认为,原告“金华火腿”注册

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另一方面,原告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永康厂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但是,永康厂在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时,存在一定瑕疵。

  其在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使用但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已经在其产品上使用了“金华火腿”、“原产地管委会认定”等字样;在产品的外包装和标签上没有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因此,永康厂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的规定,规范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避免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原产地域产品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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