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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细则出炉 港澳机构享受国民待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2:13 第一财经日报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日前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与新条例一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在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和内地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人员同样的待遇。

  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演出,应当提供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同时,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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