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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上海调研MTV 马拉松诉讼撞线在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3:0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上海一些卡拉OK厅与唱片公司的“马拉松”诉讼再获进展。昨天和今天,三起同类官司的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开庭。

  针对此前争论的焦点——MTV画面版权问题,昨天,上海绿光娱乐有限公司(下称“
绿光”)的代理人、汇业律师事务所吴东在庭上出示了11份新证据。吴东坚持认为,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等单位都没有对MTV的画面版权给出明确界定,单纯由法院对这一专业技术性问题给出结论并不科学。

  此外,吴东还主张,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录音制品载体代码用“A”,录像制品载体代码用“V”,音乐作品分类代码用“J6”,电影和电视作品分类代码用“J9”。而唱片公司在出版MTV时,使用的载体代码是“A”,分类代码是“J6”,即视MTV为录音作品,而且至今仍然如此标注。

  对此,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华纳”)的代理人、天闻律师事务所翁才林律师承认“是事实”,但他同时表示,由于卡拉OK这一娱乐形式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国家相关法规的滞后是可以理解的,全国众多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足以证明唱片公司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税合情、合理、合法,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列举哪些是类似电影作品,但是没有列举并不代表不保护。

  事实上,版权和影视主管部门至今确实没有对MTV属性明确表态。就在8月18日至1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王自强司长一行3人就专程来上海调研,其中一个重要主题,就是卡拉OK厅使用MTV的情况。

  上海文化娱乐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他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尽快明确意见,如果真要交纳费用,协会倾向于认为应该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责,而不是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由于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费都是由该代表处名义给付,所以该代表处一直被卡拉OK经营者认为是诉讼的幕后推动者。但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的负责人则认为,收取该项费用天经地义,因为根据香港的版权条例,“公开播放或放映有关作品,是受声音记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的版权所限制的作为。”其含义是,除非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及授权下,公开播放有关节目(包括MTV歌曲)即属侵犯版权。

  此前,翁才林曾对记者表示,希望全国性的诉讼浪潮能将每首侵权MTV的赔偿标准不断提高,但是目前各地法院判决数额却不断降低,也被称为“理性回归”。为此,翁才林也很无奈,他说,作为唱片公司,当然希望赔偿越多越好,因为这些诉讼都是选择极少部分侵权作品起诉,唱片公司根本不可能从诉讼中获利。

  对将于明天审理的上海麒麟大厦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版权纠纷案,翁才林表示,将放弃对《光年》MTV的上诉,而此前由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这首以

演唱会实况为画面素材的MTV判决赔偿,他表示将要提起上诉。对此,他解释说,不上诉并不代表就认可了这种结果,而仅仅是从诉讼策略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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