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收进场费有望合法化 应登记入账并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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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8:5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叶永笔)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耀昨天透露,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正在征求企业意见。《办法》首次对饱受争议的“进场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办法》共有38条,对于争议已久的“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办法》首次以法规方式明确要求:“零售商应
《办法》要求: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同时,零售企业不得向供应商“变相收取”的费用条目,包括:续签合同费、店内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