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酝酿进场费立法 要求登记入账按规定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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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5:4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李明伟 上海报道 上个周末,上海好几家零售企业收到了一封特殊的信件,内容是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进货交易管理办法”),顿时一石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高管对记者表示:“这是一个明显偏向供应商的法规(草案)。”认真研读过文件的上海商学院现代流通研究中心主任吴建国教授认为:“法规总体有利于供应商,是因为现在大量中小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立法保护弱者也是可以理解的,多数条款有利于规范大型连锁商的行为。”吴同时认为,如果就按这个法规草案实施,尤其其中有几条限制,的确会对大型连锁零售商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记者看到了这份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一共38条,对于一直以来饱受争议的“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在俗称的“进场费”方面,该办法要求: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前十五日,并且不得从应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抵扣。 该办法同时详细规定了零售企业不得向供应商“变相收取”的费用条目,包括:续签合同费、店内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费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上述“进场费”,该管理办法首次以法规方式明确要求:“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以前也有要将“进场费”纳入管理和纳税的要求,但都是以行政政策方式,推行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在同样敏感的“账期”方面,该办法要求:“零售商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占压。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零售商及时对账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零售商应当即时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 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3 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与之对应的是,目前行内通行的账期一般是60天或90天。 在定价权方面,该办法要求:“供应商享有依法确定商品供货价格的自主权,可对不同地区、不同业态的零售商确定不同的供货价格。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分地区、不分业态的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对于这一条,吴建国认为将对百联、家乐福等大型连锁企业产生很大影响。 在商品质量责任承担方面,也较多偏向了减轻供应商责任:“零售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供应商。未及时通知的,视为验收合格。”“零售商对商品进行检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送交专门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以该机构出具的合法收费凭证为准。商品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零售商承担。商品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在几家零售企业看来,该办法除了过于明显偏向供应商外,还存在表述不清晰、难以执行等问题,同时既然是征求意见,就应该公布在商务部网站上,让大家都来提意见。此前有商务部官员接受媒体访问时明确承认该办法即将于今年下半年推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