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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移交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及项目名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15:1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特别提示: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凡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按要求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本公告中涉及的单位、业主委员会须尽快将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专户银行,以有效建立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账并设立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号,使此部分资金得到有效监管并保证安全,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逾期不归集的,对于作为代管单位的物业管理公司将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的规定,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作为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要素考核;情节严重构成挪用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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