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部委推出发展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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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9:45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朱桂芳 通讯员 姚健 王媛媛) 近期来文化界热议的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问题,昨天终于从广州市地税局得到确凿消息: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对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据了解,广东省是全国九个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即我省相关的文化企业也在这次税收优惠之列。按三部委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一、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均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数字广播电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除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外,三部委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做了以下明确: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此类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以及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影视、印刷、发行、网络、音像等行业。 该人士特别指出,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也属于这次新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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