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新规防假破产 十类企业破产申请不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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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9:22 法制日报 | ||||||||||||
本报武汉8月16日电 (周刚 涂莉 记者 胡新桥) 借企业破产之机,搞“脱壳经营”、“假破产,真逃债”,这种情况损害了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十类企业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这十类企业是: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领取了法人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
据了解,武汉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害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破产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反响强烈。 武汉新出台的《意见》共24条,从法律与政策的适用、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与案件诉讼费、审判监督等5个方面对破产案件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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