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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项目征地顺义纠纷 农转非遭遇谋生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 17:54 中国经营报

  记者 李乐

  对于北京顺义区马坡乡和北新庄镇的村民来说,奥运带给他们的感受是十分复杂的:在翘首期盼奥运改变生活状态的同时,他们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烦恼——奥运项目征地的补偿令他们难以满意。于是,围绕1375亩奥运水上场馆的征地和补偿安置,一场纠纷开始了。

  难以接受每天9毛钱的生活补偿

  2004年底,经过激烈的竞争,顺义区在争取奥运水上场馆的竞争中胜出,顺义区奥管委的资料显示,在顺义区马坡乡,将建设一个占地1375亩的奥运会水上项目运动中心,那时的顺义区领导可能不会想到,奥运水上运动中心会引发征地纠纷。

  记者了解到,奥运水上项目运动中心所要征占的这1375亩的土地全部为农用地,且为耕地。此外,还涉及到600多亩的安保设施用地将长期租用,总共需要圈占土地2000余亩,据当地村民介绍,这些土地涉及三个自然村,牵涉人口将近万人。

  按照原计划,这项工程将在2005年5月中旬开工建设,并按照对国际奥委会承诺,于2007年全部竣工,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至少按时开工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就在圈地的围档树立起来的当日,来自马坡乡和北新庄镇的村民就在被圈占的土地中阻止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我们都很支持奥运,但征地也要确保我们村民的利益,”张大妈说。她告诉记者,现在村民们的要求很简单,就是把征地赔偿款分发到个人。

  记者从村民那里获得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显示,本次征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7万元,征地赔偿费用总额为96250000元,这一数字记者在北辛庄镇北小营村大队书记胡连庆那里也得到了证实。

  胡连庆告诉记者,根据北京市2004年下发的148号文件,征地补偿款不能分发到个人,需由乡村政府统一管理,“要用这笔钱建立一个资本公积金账户,用这笔钱产生的收益,支付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费用。”他说。

  但分歧随之产生,村民表示,如果按照这样的操作方式进行补偿,那么每人每年获得的生活补偿就只有356元,“我们怎么生存?平均每天的生活费用才九毛多钱!”一位村民对记者表达着自己的不满。

  农转非后的谋生尴尬

  关于补偿的分歧还不止如此。

  按照北京市2004年下发的148号文件,对征地涉及的农民实行“逢征必转”的政策,即所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都将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享受市民待遇,同时,这份文件还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置补助费则被用于转非农民的安置,以及转非劳动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和征地超转人员接受费用,“真正能够分发到转非农民(劳动力)手中的,只有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北京市政府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

  于是问题由此产生:转非了的农民在户籍上成为了城镇人口,享受城镇人口享有的社会保障,要通过就业来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而一旦找不到工作,在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之后,他们又将重新回到无稳定生活来源的状态,而此时,他们已经失去土地。

  北京市民政局一位主管征地补偿的官员告诉记者:“对于在征地时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我们叫做超转人员,在转非之后,立刻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对于转非劳动力而言,原则上讲,应安置进企业,或者自行就业,来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她明确告诉记者。

  “如果找不到工作,可以享受失业保险,但是有期限的,和城镇居民一样,是24个月。”她强调,这就意味着,如果两年以后,转非劳动力仍不能就业,在达到法定退休标准之前,将难以拿到其他的生活来源。然而,对于劳动力年龄段转非农民的就业安置状况,就连她也感到担心,“目前的情况是,有的乡政府成立了企业,对这些人进行安置,但也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大部分人还是要自谋职业,但由于文化水平、技能等方面的问题,基本没有企业愿意接纳他们,这部分人的生活来源很成问题,这也是类似事件频繁出现的原因。”

  那么,城镇居民可以享有的“低保待遇”能否解决转非劳动力面临的这些问题呢,答案仍是比较困难,因为安置补助费当中有“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而这些补偿将被核算进转非劳动力的月收入中。

  “这么一核算,基本上所有的转非劳动力都不够低保线,自然也就无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该补偿生存权还是财产权?

  截至本刊截稿时,记者再度与当事几方取得联系,获知事态至今未有任何进展,“哪一方都有自己的依据。”一位参与事件处理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而这位工作人员也切身感受到了建立类似问题解决机制的紧迫性。

  以法律的形式对类似问题给予清晰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一位参与《物权法》(草案)制订的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在草案的制订过程中,国家征占土地的补偿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至于是不是要把农村农民耕种的集体土地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还要看现在征集修改意见的情况以及明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的表决。

  “这个问题十分敏感,因此,现在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类似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进行界定也是必须走的道路。”他说。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物权法》很可能以“永佃权”对农民耕种的土地进行财产的界定,“我现在比较倾向的是,以耕种土地的年限界定农民是否对耕地拥有永佃权,当超过一定的年限之后,就可以视农民的耕地为个人财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他说。

  立法十分必要,但立法却需要时间。而在此之前,迅速建立一套相应的补偿机制来应对一系列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这种机制建立起来十分困难。

  “现在主要的问题就是适龄转非劳动力的问题,”北京市民政局一位主管官员告诉记者,“一些原乡镇政府在农转非之后,采用了注册企业,将适龄转非劳动力吸纳进自办企业的方式解决这些转非农民的生活来源问题,不过,目前的情况也不是很好。”

  这种机制难于取得很好效果的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自办企业自身的生存问题,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自办企业通常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往往难以承受住激烈的市场竞争,最终还是会被淘汰。二是企业的容量问题:由于目前类似的自办企业多是从事社区保洁等方面的业务,企业规模较小,就算能够在市场中生存,也难以真正将所有的转非劳动力吸纳到自办企业中。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上进行必要的突破就成为一个可行的途径。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对30倍的上限进行了突破,要求地方政府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进行相应补贴。

  所谓30倍的上限是指,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征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而在2004年的两个文件下发之后,突破30倍的上限已经成为可能,目前,剩下的问题,也就是执行层面的问题。

  此外,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内部了解到,土地利用司方面已经开始考虑“征地与买地同价”的政策思路,也就是说,要求征占土地的补偿与市场上购买土地的价格采取同一标准,并通过土地占有和使用环节上课税,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解决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

  “现在这个制度正在研究的过程中,”一位国土资源部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至少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具体什么时候能够正式出台,现在还是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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