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饭加工场须在3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微生物实验室基本设备……为保证盒饭安全,集体供餐企业准入门槛今起提高。今天《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市食药监局制定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也正式公布。
各环节须有专用场地
盒饭生产单位和桶饭生产单位应具有与冷藏、加热保温、高温灭菌三种加工方式及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隔的原料储藏、烹调、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饭菜暂存、盒饭分装、成品储存等专用场地;专用场地及设备应按照粗加工及切配、主副食品烹调、饭菜暂存、盒饭分装及成品储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在储存、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配备用于餐饮具、工用具、容器进行物理消毒的设备,其数量应能满足生产需要,并保证消毒效果符合要求。
保温设备严格要求
《办法》规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和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台账制度,严格按核准的生产加工工艺、生产加工数量,生产加工并配送集体用餐;首次明确了不同加工方式分别控制分装、储存、运输时的温度、食用时间和硬件条件。按照有关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与供应方式、数量相适应的封团式专用运输车辆:冷藏盒饭运输车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盒饭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盒饭和桶饭运输车辆应使运输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65℃。”
生产场地面积有下限
《办法》同时规定,集体用餐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要求》对盒饭生产单位和桶饭生产单位的场地面积进行了严格规定,加工盒饭数量1000份以下的,场地面积要在300平方米以上;批产量每增加5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分别增加25%以上;而生产数量在3000份以上的,批产量每增加1000份,总面积及各专用场地面积均应分别增加25%。同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微生物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并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
详细内容还可在市食药监局官方网站(www.shfda.gov.cn)上查询。
-相关解读 用餐单位须向员工公布盒饭店情况
-用餐者享有更多知情权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向社会公布;生产加工数量经核准后,也应向社会公布。集体用餐单位应向员工公布供餐单位的有关情况;用餐单位可选择向具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的膳食,也可到附近具备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食堂、餐饮场所用餐。如果集体用餐单位员工发现本单位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可向市、区、县食药监分局举报。
-重点加强监管配送环节
集体供餐因数量大、供应时间集中,供餐单位往往需提前数小时加工。如果在加工完成、配送至食用这段时间里管理不规范,或配送设备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就可能为微生物繁殖提供良好环境和充足时间。因此,即使盒饭在加工过程中是安全的,到了用餐者手中却可能造成危险。《办法》加强了对各个环节,特别是配送环节的规范和监督,做到全程安全管理。
-集体用餐配送须具备资质
根据《办法》,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饭店可销售盒饭,市民可以到这些饭店购买盒饭。但如要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必须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与用餐单位签订订购合同时,应就其食品卫生安全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向所在地区、县食药监分局及用餐单位作出承诺。
-相关链接 配送单位、用餐单位、监管部门三方责任明确
《办法》规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制度,并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核准的生产加工工艺、生产加工数量,生产加工、配送集体用餐。
《办法》规定,集体用餐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集体用餐的卫生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必须向具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定购盒饭。
《办法》还规定,食监部门应履行对原材料采购、膳食加工、储存、运输、包装等环节实施业务指导;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检查、膳食成品的抽样检验,对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积极拓展集体用餐市场,实现集体用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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