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大尉 报道: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对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4个省、市22家企业生产的22种产品,合格1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59.1%。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是一种小型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家用电器,具有奶油搅打、水果蔬菜搅拌、水果榨汁、搅肉切片、搅面团等多种功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食品加工
器具已经逐渐成为消费者常用的家用电器。
据相关人士介绍,由于部分小型企业产品质量较差,致使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的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不高,有些企业盲目追求产品的多功能化,造成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特别是“发热”、“标志和说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现象比较突出。
国家强制性标准GB4706.1-1998和GB4706.30-2002规定,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在进行发热试验时,产品的温升值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本次抽查中有4种产品的发热试验不符合标准要求,这种产品容易造成电机周围元器件的温度过高,可能损坏元器件。
国家强制性标准GB4706.1-1998和GB4706.30-2002规定,搅拌机产品的机械危险项目检验过程如下:移去产品的上盖,用试验指(试验指长100mm且带直径为125mm的圆档板)伸入产品内部,应当不可触及到高速运转的刀片。而本次抽查中发现有3种产品该项指标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搅拌杯开口太大,使用这样的产品,可能会造成使用者的手意外碰到高速运转的刀片造成危险。
(观宇/编制)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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