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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卡通奥特曼著作权属:31亿日元当生日礼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16:53 新闻晚报

  日本“圆谷”质疑“奥特曼”海外版权转让合同

  日本卡通形象“奥特曼”的海外版权是否属于泰国采耀公司?日、泰两国法庭以及中国版权局对其著作权转让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一份1976年签署的合同文本上。

  昨天,“奥特曼”著作归属权研讨会在京召开,日本圆谷公司提出:泰方在相隔20多
年后出示的这一份合同所涉300多部“奥特曼”,仅影视制作费就高达31亿日元,是否可能如泰方所述,是“送给泰方老板儿子的生日礼物”? 但是,目前因为中国缺乏相对应的法律条款,致使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20多起“奥特曼”诉讼迟迟未能宣判。

  陷入被动

  泰国采耀公司辛波特1996年出示了一份1976年的“海外版权转让”合同。合同上标明:“采耀拥有除日本外地区影视版权的无限期独占权”,并列出了所涉“奥特曼”的家族系列。合同上有圆谷公司第三任社长圆谷皋的签名。此时,圆谷皋本人刚刚去世。圆谷第四任社长知道本公司与泰国采耀有生意往来;又目睹辛波特参加了老社长的葬礼,因此出于礼貌回复了一份“致歉信”,表示“很遗憾,始终不知这份合同的存在”。根据这份晚了20年出示的合同,以及被业内称为“陷入被动”的“致歉信”,泰国法院和日本法院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认定:“合同是真的;但是日本圆谷拥有奥特曼著作权。”曾任法官、律师多年的中国人大法学院兼职教授杨立新认为:虽然泰方在签署人圆谷皋逝世后才拿出这份合同,让人怀疑“别有用心”,但是致歉信的措辞,则让读者认为日方承认合同的存在,否则何须“致歉”?

  四大疑点

  日本圆谷公司此番首次在公众面前提出了1976年合同的四大疑点:(1)与采耀签合同的是“圆谷实业”,而拥有著作权的是“圆谷制作”而非“圆谷实业”。(2)“价格”作为经济合同的必备条件,在该合同中没有出现。(3)著作权转让通常最多20年,而该合同上的“无限期”不合常理。(4)圆谷皋的签名为假。泰方早先对(2)(3)条的回应是:这是当年圆谷皋送给辛波特儿子的“生日礼物”;对(1)的回应是:圆谷皋本人同时是“圆谷实业”和“圆谷制作”两家公司的老板;对(4)则予以否认。此次特地从日本赶来的远山律师透露:合同上所涉“奥特曼”影视制作的总费用就超过31亿日元。每一部“奥特曼”电影在影院播放的授权金就不低于8000美元。圆谷公司岂会将这一“巨额财产”随意赠送?

  陷入怪圈

  泰国采耀公司率先在中国版权局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在中国展开的“奥特曼”系列官司提供了“旁证”。尽管日本圆谷公司就此提出异议,但是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表示,撤销泰方的“证书”,必须有中国法院的判决——而在审理过程中,这张证书又是泰方的“证据”。如此一来,两者便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与此同时,许超还反复强调,版权局给予泰方的这一证书虽然名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内容不涉及“著作权的确立”——只是一个备案的“证明”。所以,他认为解决矛盾的关键,还在于尽早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假。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的沈佩国律师说,如今,无形财产权已经渗透入百姓的生活,具体表现在“奥特曼”玩具、服装等衍生产品的购买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

  目前,日泰双方“奥特曼”著作权之争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官司的输赢将直接决定谁是中国市场的占有者。


  爱问(iAsk.com)奥特曼 相关网页约72,03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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