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孙荣飞发自北京
自2001年承诺开放文化相关领域后,文化市场经历了4年无序而热烈的外资涌入,但随着六部委关于外资进入文化领域意见的亮相,国家开始了对该领域外资进入的规范时期。昨日,新华社公布了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联合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这是国务院《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于4月下发后,关于文化领域投资的另一配套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一位人员告诉记者,2001年入世时,我国在文化领域的开放有一些承诺,此次《意见》的出台则是对当时承诺的规范化和明细化。这样一方面外资在进入地方文化领域时,减少了当地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的搪塞;同时也将限制一些地方在引进外资上钻空子、搞小动作的现象。
不过,在国家发改委体改所研究员齐勇锋看来,《意见》却是释放了比以前的政策更为严格的信号。
“《意见》和10号文件有所不同,在10号文件里分鼓励、允许和禁止三个内容,而《意见》里则没有了鼓励,并且最后面还有些非常严格的要求。”齐勇锋告诉记者,“对照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文化领域对内外资是实行有区别的政策,而不像经济领域实行一视同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到了,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这鲜明体现了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出台背景。”齐勇锋说。
随着2001年入世协议中对外资适度开放的承诺,2002、2003年广电等部门出台多个文件予以积极推进,到了2004年,旨在加快开放电影、出版等行业的文件出台数量达到了十多个。齐勇锋发现,在这加速开放中,有些外资在与内资组成合资企业后进入了节目承包、频道经营,“这在市一级出现得比较多,而这些触及文化核心领域的行为,是目前政策所不允许的”。
带有政策规范意味的内容还表现在《意见》的最后: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从严发放许可证,认真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各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些都实际表明了在文化领域不能适用WTO贸易自由化原则,这其实是法国最初提出文化例外原则的。”齐勇锋说,“现在世贸组织正在起草文化多样性公约。”
“《意见》的出台预示着现在文化领域的对外开放开始进入间歇期,需要对目前的外资进入情况规范一下和消化一下。”齐勇锋表示。
不过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秘书长王锋表示,像电视行业这块,在入世时并没有什么承诺,但由于原来的封闭垄断体制不能满足对电视产品总量的需求,因而需要外资进入。但现在的问题更多地应是体现在上游开放度还不够。
对此,齐勇锋回应:“《意见》的出台并不表示文化对外资的开放就到此为止了,在将来时机成熟时,国家还会推出新一轮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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