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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者不得担任民航企业高级职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4:11 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本报北京8月4日讯记者陈煜儒记者今天从国家民航总局了解到,《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放宽了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同时也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加强行业的政府监管,规定有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民航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民航行业所有企业、机场的行为都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为了维护国家
利益、公民利益,《规定》作了若干规定:(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停业或者歇业、解散或者关闭,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须报民航总局批准。(2)非国有投资主体作为主要投资方投资民用运输机场,应当与机场所在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就经营期限和经营期满后如何处置等进行约定,并报民航总局。(3)在放开国内各投资主体进入民航业的同时,不允许有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人员担任民航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4)加强对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管。监管方式包括对民航企事业单位以多种方式进行的联合和合作进行审批,对不公平竞争行为实施调查,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作者:陈煜儒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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