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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广告违法情况公布 四家新闻单位首次受警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0:26 法制网

  本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公布的第二季度广告监测情况公告显示,报纸广告严重违法率为31.31%;电视广告严重违法率为8.49%。国家工

  商总局首次向4家发布违法广告的新闻单位提出警示,并对10起违法广告案挂牌督办。

  检查结果显示,自今年全国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以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虚假违法广告蔓延势头得到初步控制。一是社会反映强烈,内容严重违法且表现形式低俗的广告大幅减少,二是报纸和电视广告总体违法率较第一季度有所下降,三是一些广告发布单位经过整改后变化明显。

  根据监测检查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对以下广告发布单位提出警示:南国都市报、每日新报、新晚报、燕赵都市报。

  督办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是:(一)《每日新报》2005年6月8日12版、《新晚报》2005年6月8日B27版发布“百藓康”药品广告;(二)《兰州晨报》2005年6月8日A23版发布“百花杜仲降压片”药品广告;(三)《南国都市报》2005年6月9日第7版发布“藏淋清”药品广告;(四)《燕赵都市报》2005年6月8日第15版、《每日新报》2005年6月8日第62版发布“肤爽乐”药品广告;(五)《齐鲁晚报》2005年6月9日A11版发布“六合通迈”药品广告;(六)《燕赵都市报》2005年6月8日第17版发布“北京前海医院股骨头坏死诊疗中心”医疗服务广告;(七)《三湘都市报》2005年6月9日A5版发布“长沙民康医院”医疗服务广告;(八)《新晚报》2005年6月9日B22版发布“哈尔滨市虹桥医院”医疗服务广告;(九)《南国早报》2005年6月8日40版发布“炎黄益生液”食品广告;(十)太原电视台(新闻频道)2005年6月8日17时12分发布“联邦通窍鼻炎片”药品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公告中所列典型涉嫌违法广告依法查处,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结果;对于本公告中提出警示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切实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将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和督办。公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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