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航空公司与机场出现违规重组的时候,民航总局对这些动辄上亿元的案件最高处罚额度却只能有三万元。”在对自己8月2日发布的《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作出的解释中,民航总局自叹监管乏力。
三万元,已经是民航总局规章设定的罚款的最高限额。民航总局无奈地表示,由于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专门的规章,民航总局在审批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时法律依据
不足,对于违规行为,民航总局难以实施处罚。而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通常标的额巨大,三万元的罚款实际上难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这项新规定是继7月29日民航总局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后,又一道限制航空企业与机场之间参股行为的禁令。
这项新的禁令规定,航空企业与机场间发生合并、参股、股权重组等导致资产所有者、股权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行为,都必须经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审核。
“尽管目前国内航空企业与机场间的大规模参股或控股行为并不明显,但在民航业向各路资本放开后,如果不对这类行为加以限制,航空公司和机场凭借他们的财力和天然资源,将迅速形成行业垄断,并最终危害民航业健康发展。”银河证券航空业分析师毛昂认为。
为了弥补制度缺陷造成的监管乏力,在新的规定中,民航总局将不给违规的民航企业、机场颁发或换发行业运营证照。
记者昨天在采访一些航空企业时也听到了另一种声音,“企业联合重组改制是一种市场行为,民航总局不应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行为,这有违市场经济的规律。”对此,民航总局认为,政府对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是防止垄断,推进公平有序竞争,这也是民航总局对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设定行政许可的根本原因。(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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