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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物权法 新解释操作性更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9:1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份新的《解释》,与7月10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都涉及到了农村土地问题,颇为引人关注。

  专家认为,《解释》将填充现有法律在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规定中的一些空白,更有操作性,也正与《物权法》草案的内容衔接。《解释》更加细致明了

  “《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承包法》)上操作性不强的地方作了细化,和以往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与普通的民事争议相比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其特殊性,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的民事法律在这方面的规范存在操作依据上的缺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些规定又过于原则,不能灵活地应用于现实中的很多复杂问题。

  “正是为了贯彻落实该法(《承包法》)的精神,填充法律规定本身与现实情况的真空地带而制订《解释》的。”黄松有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纪敏庭长告诉本报记者,《解释》的第二十四条是个新规定,要求“将承包费发放到对承包地的户而不是全村,而《承包法》上不是这样规定的”。

  对于该条,《解释》的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辛正郁向本报记者解释说,土地补偿费,在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属集体组织所有,但没有关于费用私分挪用的禁止性规定。“而我们认为现实中很多都在分,因此我们现在提出来(土地补偿费)是可以分配的。最终我们将这一点在《解释》中体现出来,也是做到了和国务院28号令精神的衔接。”

  “《解释》更多的是把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延伸了一下,但它还是有不少新规定的。比如土地承包的经营纠纷案件究竟包括哪些?这个问题以前不是很清楚,从《解释》看已好多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叶林说。《解释》和《物权法》有衔接

  此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所涉及到的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那么,《物权法》草案和《解释》之间有无内在联系呢?

  “《解释》还是要考虑与《物权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衔接的。”辛正郁说,“我觉得在物权制度上急需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予以完善规定。从我们的角度,需要考虑的是《物权法》是否会对《承包法》的精神有改变,然后看它的条款对这些问题是怎么作出规定的。”

  叶林也认为两者之间是必然联系的。“比如侵权的规定。因为侵权未必完全是发包方侵权,也可能是第三方的侵权,这就和《物权法》发生了很具体的联系。”而关于流转的问题、补偿的问题,《解释》也配合了《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思想。

  另外,叶林认为《物权法》的规定和《解释》相关条款“必然是有差别的”,比如,农户的识别问题等,在《物权法》上不可能写到。“《物权法》只能定义一个权利人,而不能对谁是权利人作出具体规定。而这正是《解释》需要涉及的内容。”

  “《物权法》也好、《解释》也好,都把土地经营权本身物权化了。”而《解释》出台的最大好处就是,“给农民提供了很好的一杆枪。他们今后不必完全依赖合同去维护个人利益了,而有了非常具体的法可以依靠。”叶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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